太阳能资讯:济南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10万补贴
时间: 2024-08-24 21:48:14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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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加强。易造成空气污染的燃煤成了主要整治对象。为进一步削减煤炭消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环保升级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济南市政府出台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相关通知。
为深入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入推进“十大行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的通知》(济厅字〔2016〕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快速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落实应拆尽拆、应改尽改要求,综合施策,加大力度,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全市35吨(热水锅炉按照0.7兆瓦相当于1吨的原则折算,下同)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或替代(其中,对2016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1台20吨、山东兴阳供热有限公司2台35吨燃煤锅炉暂时予以保留,具体淘汰时间另行通知)。
(一)多渠道替代(改造)燃煤锅炉。一是优先利用集中供热(含余热利用)替代。继续开发利用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等本地大型电厂余热,加快引进周边城市余热,有效增加集中供热能力,且新增热源优先用于现有燃煤锅炉替代。二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扩大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增加气源供应,推动燃煤锅炉煤改气;快速推进电能替代,因地制宜,通过电蓄能锅炉、热泵(空气源、污水源等)、电蒸汽锅炉等多种方式,实现燃煤锅炉煤改电。三是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要配套完善自动控制装置和连续监控设施,确保排放指标达到省定标准限值要求,且燃煤品质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相关规定。
(二)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提前完成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投资置换改造的,通过验收后,根据第三方机构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补贴及奖励款项可直接拨付第三方机构;对锅炉淘汰(替代)后不再全部承担原有用户供暖任务的,奖补资金按改造后实际承担供暖面积的比例相应拨付实际供暖单位。对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按照“因素法”测算投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财政补贴。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锅炉,按有关要求予以取缔,不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财政奖补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资金承担,具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三)实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范围的燃煤锅炉,其承担的原供暖用户如参加集中供暖,供热管网建设费减半收缴,由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统一一次性缴纳;部队单位免缴供热管网建设费。燃煤锅炉煤改气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免缴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降低清洁能源价格。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扩大天然气在偏远地区替代燃煤的比例。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的锅炉单位,采用煤改气的,燃气价格统一执行2.6元/立方米。采用“煤改电”的,按照省物价局和省经济与信息化委批复的优惠电价执行。
(五)分步推进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对列入锅炉淘汰(替代)计划、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有困难的单位,可先行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暖,3年内完成所涉及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
(六)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审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七)建立健全淘汰(改造)倒逼机制。对列入淘汰(改造)工作规划的燃煤锅炉,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进一步处理解决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淘汰(改造)。
(一)深入调查阶段(2月14日—28日)。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明确现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淘汰(替代)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辖区燃煤锅炉有关情况,确保不出现遗漏,并逐单位组织研究制定具体淘汰(改造)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及责任人。
(二)集中审批阶段(3月1日—31日)。各县区政府督促锅炉业主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等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具备条件的要着手开展招标、新设备制作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全方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35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工作。
(四)集中验收阶段(10月1日——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完成淘汰(改造)的单位集中进行环保验收,落实奖补资金,并将淘汰(改造)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实施清单管理,做到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措施要求、责任人员“四到位”,确保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研究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重大事项,抓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通报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逐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牵头组织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统筹做好集中供热(含余热利用)、燃气替代燃煤锅炉工作;济南供电公司负责“煤改电”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建设,落实电蓄能锅炉单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会同市物价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继续争取其他“煤改电”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并继续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牵头组织制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实施工作调度、督查、考核和问责。对漏报、瞒报燃煤锅炉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相关县区政府强制淘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按规定实施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