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3-23 14:23:40来源:乐鱼手机版官网登录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判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医治或间断透析;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问题导致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49.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1.会瘢痕致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69.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维持的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3.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40.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
43.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
5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性低血压;
70.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
72.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75.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
80.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24.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9.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24.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6.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有几率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2.职业病或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检验确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6.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前庭系统出现器质性损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损者。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一定要提交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项目和眼震电图检查项目)。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2)IQ 70~86;(3)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1.重度癫痫:很多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异常脑电图各2次。
2.中度癫痫:很多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别的类型发作,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很多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很多类型癫痫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1)重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能自理。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没办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血浆白蛋白28g/L;(2)血清胆红素85.5 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中数<500万/mL或异常、死、运动能力很弱任何一项>30%。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1.高血压3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3.高血压1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线)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二十、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频繁发作(每周≥3次),夜间哮喘频繁发作(每月≥2次),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4)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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